为依法加强全省邮政快递行业监管,规范快件末端投递,保障快递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5月8日,浙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调末端投递要求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寄递末端投递有关要求做进一步强调。
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通知》要求,要依法加强监管,促进服务不断提升。督促辖区寄递企业严格按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及《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积极履行投递到约定收件地址或指定代收人的法定义务,且根据《快递服务标准第3部分》(GB/T27917.3-2011),需提供不少于两次的免费投递服务。
《通知》明确,对于使用智能快件箱进行投递的快递企业,要督促相关企业在投递前履行告知义务,征得收件人同意后方能放置在智能快件箱中。对于经两次投递后仍不能妥投,需放置在智能快件箱的快件,也需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的,应予以退件处理。
《通知》强调,要加强近期消费者申诉处理工作,积极妥善处理末端投递相关申诉、投诉,对消费者反映的未经同意放置智能快件箱、二次收费等涉嫌违法问题,要充分发挥申诉、执法联动机制,及时予以依法处理。
浙江局表示,将严格加强末端投递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全省寄递渠道运行平稳有序、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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