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湖北生态环境厅下发了《湖北省2022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增加了绿电抵销机制,政策细节与今年上半年出台绿电抵扣政策的三个地区有相同之处,也有一些不同。给碳电耦合机制提供了另一个路径。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22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
🔗http://sthjt.hubei.gov.cn/fbjd/zc/zcwj/sthjt/ehh/202311/t20231107_4929757.shtml
与天津、北京、上海绿电抵扣政策相同的是,仅绿电可以抵扣碳排放,绿证不可以。不同之处包括作用环节、适用前提、抵销比例和抵销量以及其他事项。
企业在进行碳市场履约时,先通过MRV(温室气体监测、报告、核查)确定上一年度排放总量,再进行履约清缴,履约清缴时可以选择上缴碳排放配额或/和使用抵销机制(如下图)。
京津沪碳市场的绿电抵扣机制,是在MRV阶段对碳排放总量进行核减,即使用绿电的部分不计入范围二碳排放。而湖北碳市场的规则是,绿电消费在履约清缴阶段以减排量的形式抵销实际碳排放,而非在MRV计算阶段核减。
这与政策出台时间有关。湖北在今年年中完成了碳排放报告核查,在此之前没有出台绿电抵扣机制。京津沪三地都是在上半年的碳排放核查通知中,明确绿电对应的碳排放不计入企业年度总排放量。
从主管部门的工作流程来看,如果湖北想在2022年度进行电碳耦合试点,只能在后续的履约清缴环节进行绿电抵扣。
湖北因在配额分配方案阶段才确定使用绿电抵销碳排放机制,无法像京津沪三地一样提前掌握控排企业的绿电消费情况和抵扣后的碳排放总量。这使湖北在确定配额分配总量和市场调节因子时较为被动,难以精确判断,可能造成配额分配过多或过少的情况。
因此,湖北在适用前提和抵销比例、抵销量方面有一定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设计。
只有配额存在缺口的企业才可以进行绿电抵销。这相当于对缺口企业提供履约政策扶持。
抵销比例不能超出年度初始发放配额的10%,且抵销量不能超出企业的缺口量。
这两项要求都是为了避免绿电抵扣机制对碳市场配额平衡影响过大,打破碳市场平衡。
绿电对应的减排量在履约中只能在2022年度使用,且不能拆分使用。这也是将绿电对应的减排量与其他减排量(CCER、碳普惠等)做区分处理,绿电减排量并不是可交易可转移的减排量,只能在本企业当年度抵销。
那么绿电抵销碳排放,对湖北碳市场影响如何?
影响较小。湖北省2022年绿电消费7.9亿千瓦时,可抵扣排放量上限为41.53万吨,湖北碳排放配额总量是1.8亿吨,绿电抵销上限约占配额总量的0.2%。
但这项政策在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以及纳入范围二碳排放方面具有积极意义,未来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虽然按照全国碳市场第三履约期的核查通知,绿电暂时不能抵扣碳排放核算,但是有可能经过绿电消费数据摸查后,在水泥、电解铝和钢铁正式纳入碳市场后增加抵扣核减机制,或者参照湖北碳市场,在履约阶段以减排量的形式进行抵销。
笔者之前文章中推测湖北最有可能跟进绿电抵扣政策,其实有据可依。在年初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电网董事长李生权,提出推动电碳市场互认,建议“以湖北为试点将绿电减排量在碳排放核算中予以抵扣”。
两会声音丨推进电-碳市场互通互认 代表建议:建立绿电溢价“二次分配”市场化机制
另外,在新能源电站已收益可观的情况下,绿电溢价的分配方法可能有所调整,如两会提案所述“将绿电附加收益调整为全社会共享”。
综上,湖北的绿电抵销机制与先行地区政策不同,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各市场相关绿电政策还需持续完善,比如明确电网企业的角色定位、制订绿电识别追踪规范、明确抵销/抵扣作用环节等。
另外,政策设计还需要兼顾碳市场平稳运行,避免绿电抵扣过多导致碳价失灵。建议相关部门在天津、北京、上海、湖北碳市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探索电碳耦合市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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