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陆续颁布了一些涉及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包括《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和项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结合之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构成整个国家特种设备管理的基本体系。(具体条文内容,可查阅本公众号的近期已经发布的文章)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索道、游乐场的游乐机等多个涉及民生安全的品类。其中叉车列入特种设备,纳入特种设备的管辖范围。针对无人叉车和智能AGV叉车等是否纳入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局给出答复,将上述设备纳入特种设备的范围。这对中国的从事AGV叉车生产和改造的企业将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相当棘手。
无人叉车,智能AGV叉车,叉车改造为AGV叉车(以下统称AGV叉车)设计制造单位,需要获得国家的生产制造许可。改造单位,需要获得国家的制造和改造许可。维修单位,需要获得国家和地方的维修单位许可。详细要求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在规则中,对企业的人员数量,技术工种,场地面积,仪器设备等都有严格的数量要求。应该看到特种设备管理的内容相当复杂,这对广大叉车制造企业已经是条框管理很难应付。而目前这一措施对从技术研发领域转型过来的AGV叉车的制造研发机构和企业而言,能够理解和遵从特种设备的繁琐的管理规则,是一件相当难度的工作。
用户在购买AGV叉车后,需要按照规定,拿取相关生产制造许可的文件,合格证等,到当地的质检部门的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登记上牌。
使用AGV叉车的企业,基本都是管理相当规范的企业,因此,叉车上牌是不可缺少的环节,而对叉车上牌,叉车年检,定期维保等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一系列规程,对AGV叉车的供货方而言,也需要大量的工作来提供相关资料。
叉车操作人员需要有国家考核办法的操作资格证书,而作为无人驾驶的叉车,究竟是远程操控人员还是现场管理人员来持证上岗,显然法规的制定者并没有给出意见。
具有门架提升功能。这将一般的常见的托盘搬运车和牵引类搬运车排除在特种设备的叉车之外,这些叉车将不属于特种设备。
具有货叉。叉车的货叉改为纸卷夹等属具功能的,将不再认定为特种设备。
厂(场)内作业的叉车:厂(场)内的认定是:工厂、旅游景区和游乐场。目前物流公司的物流场站认定为工厂范畴。此区域之外,如建筑工地,高速公路等作业区域的叉车不属于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由于关乎民生和生产安全,因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监查监督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规程,由于涉及的特种设备品类繁多,设备的管理特性又有很多差异,这对管理者和生产及使用者提出了相当高的管理难度。作为新兴的AGV叉车和物流机器人叉车的出现,也希望政府主管部门能与时俱进,管放有度,能够给AGV叉车一个健康有序而又具有研发活力的成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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