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要求,推动实现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这一工作目标,2023年1月8日起,调整国内市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第三方冷库经营者等市场主体采购、贮存进口冷链食品时,无需索取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以及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业经消毒证明。不再对进口冷链食品实施“三专三证四不”要求。进口冷链食品不再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核酸检查和外包装预防性消毒。
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2020〕125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1〕76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建立与运行技术指南等3个文件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1〕94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市场监管和涉疫食品排查管控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1〕101号)不再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办发〔2021〕48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查验要求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1〕3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2〕22号)等以总局或总局办公厅等名义印发的文件中涉及进口冷链食品市场监管和涉疫食品排查管控的有关要求也均不再执行。
三、请将本通知要求尽快通知到本辖区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及相关市场主体,加强相关措施调整的宣传引导,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的各项措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地落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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