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浙江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从规划、用地、车辆通行、投递服务、“两进一出”、从业者权益和快递经营等方面作相关保障规定,明确提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快递服务。
据了解,针对快递经营管理,草案从七方面做了规定。一是明确快递经营者的分支机构和末端网点开办实行备案制;在同一县(市、区)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实行“一照多址”。二是明确将快件投递到智能信包箱等末端服务设施的,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并及时告知投递情况及收费标准。三是规定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规范化管理,实施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完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公共卫生安全防范措施。四是规定用户可以对服务质量投诉和申诉;投诉和申诉不成立的,不纳入服务质量评价管理。五是规定快递经营者因从业人员过错给其造成损失要求其赔偿的,应当提前告知并说明理由。六是规定快递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安全检查制度,对电子运单中的个人信息作匿名化处理。七是规定快递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快递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等手段阻断快递经营者正常服务;平台型快递经营者不得禁止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限制其他快递经营者进入。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省邮政管理局近日组织召开全省快递市场秩序整顿专项行动部署动员会。会上,对《浙江省快递市场秩序整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进行了解读,专项行动自4月中旬起至12月底,围绕扰乱行业市场经营秩序、违反快递服务标准行为、侵害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行为、违规处理无着快件行为等4方面进行重点部署,并要求对超许可地域范围经营、违法委托经营等行为实行“发现即查处、省内溯源头、跨省交总部、管理抓品牌”。
此外,草案从规划、用地、车辆通行、投递服务、“两进一出”、从业者权益等方面作相关保障规定。如规定应当将快递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省快递业发展规划;将快递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将末端服务设施、场所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依法给予从事快递服务的机动车辆城市通行和停靠作业的便利;明确新建、改建住宅区、商业区等应当同步设计、建设末端服务设施、场所,鼓励共建、共享末端服务设施、场所;规定支持快递经营者入驻各类园区,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快递产业发展,推动快件便捷通关和国际快件进出境通关一体化,培育国际快递骨干企业,推动境外快件分拨和海外仓建设;规定快递经营者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同时规定快递经营者对灵活从业人员,可以通过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为其提供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各级政府为快递从业人员提供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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